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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權利是什麽?

基礎考試:教師招聘考試基礎教育部分,學生與教師章節考察頻繁,要點是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教師的職業角色、師生關系。其中,學生權利義務知識在2015、2017、2018的考試中以選擇題的形式出現。所以在備考中,要把這個知識點作為備考的重點知識。

1995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壹,學生的主要權利

青少年作為社會權利的主體,享有受教育權、人身權和財產權。

(A)受教育權(學生的最基本權利)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完成法定年限教育的權利、學習的權利和公平評價的權利。

1.完成法定教育年限的權利意味著年滿6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並接受法定年限的教育。學校和老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舉例:六歲,父母不肯放棄上學,學校不服,不願意上學;

義務教育階段隨意開除學生、勸退等都是對受教育權的侵犯。

2.學習權(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是指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享有在校學習的權利。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的學習活動(上課時不得讓學生站在外面)。(更多檢查)

例:不允許學生參加教育活動,不允許學生參加考試,不允許學生使用學習實驗室,都是對受教育權的侵犯。

3.公平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獲得教師和學校對其學習成績和道德品質的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入學生檔案,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習成績證書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2)個人權利(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1.身心健康權。(又稱生命健康權)如體罰、毆打學生、校舍失修等,造成身心傷害。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2.人身自由權。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搜查學生,不得禁閉學生。

關鍵詞:搜索,監禁

3.人格尊嚴權。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不得直接體罰、抄題跑圈)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侮辱學生,給學生起外號,對學生造成心理傷害)

關鍵詞:體罰,變相體罰

4.隱私權。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保護學生私人的、不願意或不方便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知曉(未經學生同意拆學生信、排名、公布排名。看著學生的手機)

(3)產權

財產權是指壹種具有物質財富內容並與經濟利益直接相關的民事權利。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繼承權是指無償取得死亡公民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3.贈與權是指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產的權利。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和專利權。

例子:東西沒收不還,家長老師侵占學生財物和壓歲錢。

二、學生的義務(3)遵守壹份努力。

學習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備註:教育既是學生的權利,也是學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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