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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方是否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在壹些法律案件中,敗訴方必須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的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及其他必要的辦案費用。訴訟請求中包括受贈人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給非受贈人的敗訴方。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敗訴的後果

第壹,原告預先支付的訴訟費由原告自己承擔,與被告勝訴後支付的訴訟費不同。

二是訴訟費用也由原告承擔,如司法鑒定費等。勝訴可以由被告決定,由原告自己承擔。

第三,訴訟前,原告與被告之間有類似的約定“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也是因為敗訴而由原告自己承擔。

第四,最重要的是,願意起訴的目的是通過訴訟,通過法律保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敗訴,得不到法院支持,訴訟目的無法實現。

敗訴方必須承擔對方律師費用的理由。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壹方的律師代理費由另壹方承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由此可見,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不是法定的,而是自願的。是否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要看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因此,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應由本人承擔。

3.法律服務本身就意味著誰需要這個服務,誰就要承擔相應的費用。

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原因是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正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對於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予處理。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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