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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歸責原則的定義是:“確定侵權人侵權損害責任的壹般標準,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人是否需要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校園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即只有學校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

壹,

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申請對象為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的其他教育機構,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的舞蹈、音樂、外語等專項輔導班。

2.損害發生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即這些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時間和地點。

3.損害必須由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這些單位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

第三,

學校侵權責任的賠償原則

學校侵權責任的賠償原則如下:

1.全面補償原則。

即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全部賠償。

2.懲罰性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3.公平原則。

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當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加公正、公平。

1.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壹)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但不承擔監護義務。

(1)教育管理機構包括公立和私立機構;

(2)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但不包括成年人;

(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期間是教育機構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期間,包括課間休息時間和不離校休息時間;

(4)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場所是整個校園,如校舍、教室、操場等。

違反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教育機構過錯責任的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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