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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窮竭原則的權利窮竭原則的理論基礎

凡是合法地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人,均可以對該知識產品自由處分,只要不侵犯知識產權人的獨占權。權利窮竭原則是知識產權法的壹個重要問題。權利窮竭不但與知識產權的特點、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及知識產權法的宗旨等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問題相關,而且同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平行進口問題相聯系。

從知識產權功能的角度來說,權利窮竭的理論基礎就是經濟利益回報。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護發明創造人、作品創作者的權利,使其在沒有別人同其競爭的條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識產品以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本質乃是利益問題。

它將經濟特權授予個人或是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利益。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對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所進行的壹種限制,“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所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1](P62)目前,學界普通認為,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之壹是其獨占性或者說是專有性,這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恰恰是矛盾的,權利窮竭原則正是為了解決這種矛盾而產生的。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是權利窮竭原則的目的所在。但是筆者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理論基礎是經濟利益回報理論,即知識產權所有人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獨占性地制造並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後,他已經從這種獨占性的制造、銷售活動中獲得了應得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基本功能已經實現。知識產權制度賦予了權利人獨占性的權利,保證權利人在沒有他人假冒、仿造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其智力成果制造、銷售知識產權產品,從而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權利人在依靠這個獨占性保證條件獲得充分的經濟利益回報後(第二次利益回報),知識產權的功能已經實現,他不應該再繼續對該知識產權產品施加進壹步的控制。否則,就有礙於商品流通,有損於社會公眾的利益。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說,權利窮竭的理論基礎就是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如果將權利窮竭原則納入法理學、法哲學分析,則可以這樣認為:從法律思想上看,19世紀末,權利本位由個人本位逐漸向社會本位轉化,特別是進入20世紀後,這種轉化更為明顯。早期的權利本位主義崇尚自由,倡導權利,這壹思想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就是知識產權是壹種絕對性的、排他性的權利,除了具有時間性和地域性這兩個特征外,它被賦予了與所有權相同的意義。最初的知識產權幾乎不受任何限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思潮的進步,個人權利本位逐步讓位於社會權利本位。社會權利本位則由極端尊重個人權利自由轉變為更加註重社會利益,更加註重社會利益的維護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註重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社會本位思想體現在知識產權領域,即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權利窮竭原則即是限制措施之壹,它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的價值目標就是為了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以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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