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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主要分為哪些類型

押品主要分為哪些類型

壹、擔保措施

目前,我國的擔保方式有5種: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

而信貸業務只涉及3種:抵押、質押和保證。

大家應該對抵押、質押和保證都比較熟悉了,但是有壹些點還是需要註意。

抵押和質押對應的是物,保證對應的是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小王名下有A、B、C、D四處房產,如果用名下的A房產做抵押,那麽未來銀行處置的時候只會打A房產的主意。

如果小王個人提供保證,那麽,小王名下的四處房產都處於被銀行處置的風險,銀行可以動任意壹處房產。

因此,對於擔保人而言,提供保證的風險比提供抵押的範圍更廣。

擔保看起來簡單,大家要去體會兩者的效力區別。

信貸業務中的押品對應的就是抵押和質押中的那個物。

二、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押品

各家銀行對押品的認可範圍大致相同,主要還是因為我國《物權法》裏對可以抵押質押的財產都進行了相應的明確。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 建設用地使用權;

3.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運輸工具;

7. 其他。

可以出質的財產有:

1. 匯票、支票、本票;

2. 債券、存款單;

3. 倉單、提單;

4.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 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 應收賬款;

7. 其他。

這些可以抵質押的財產需要記憶嗎?

有壹定經驗的信貸客戶經理實際上已經在日常工作中形成了條件反射,

初入信貸行業的小夥伴需要做壹些刻意的記憶。

首先,所有的押品都必須是未來能夠轉化為現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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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抵押的財產就是房子、車子、土地(指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和存貨這麽幾類。

這些物或有搬不走,或搬不動,或不容易隨身攜帶的特點。

可以質押的財產是票子和權利等資產。

票子包括現金(應收賬款)、票據、存款單、倉單、提單等等,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等等。

都是可以方便隨身攜帶或者無形資產類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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