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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1.

什麽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壹種信用機制和信用產品。嚴重失信主體是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範圍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領域。

2.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有哪些要求?

1)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認定標準要求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主管(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暫不具備條件的領域);

2)僅在地方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認定標準要求為:地方性法規。

3.目前,各主管(監管)部門制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的部門規章有哪些?

目前相關部門規章包括《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45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文化和旅遊部令第7號)、《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等。

提示:《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是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的配套規範性文件,不是部門規章。

4.目前有哪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目前,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37個。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乳品企業黑名單、運輸物流行業嚴重失信黑名單、殘疾兒童康復領域黑名單、稅收違法黑名單、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社會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領域信用黑名單、網絡信用黑名單、文化市場黑名單或旅遊市場黑名單、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工程建設領域黑名單、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信息消費領域企業黑名單、城市軌道交通領域黑名單、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價格失信者黑名單、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醫療保障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醫療衛生行業黑名單、醫藥行業失信企業黑名單(註: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嚴重”主體名單和“特別嚴重”主體名單與此名單關系我不清楚)、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學術期刊黑名單、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懲戒名單、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公***資源配置黑名單、礦業權人黑名單、地質勘查單位黑名單、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境外投資黑名單、海關失信企業。

目前,地方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詳情待統計。例如:南京市範圍內,“褻瀆英烈,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主體會被列入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5.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黑名單之間是什麽關系?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十九)規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黑名單是完全等同的關系。實踐中,在具體的名稱使用中,存在個別信用領域的“黑名單”並非嚴重失信主體的現象。

6.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嚴重失信主體不壹定是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也不壹定是嚴重失信主體。

目前,有3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同時也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包括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醫療保障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最新規章及政策,《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國知發保字〔2019〕52號)已廢止,該名單合並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7.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失信聯合懲戒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不表示該主體壹定會受到失信聯合懲戒,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是會的。受到失信聯合懲戒的主體也不壹定必須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只要該主體的失信行為情況觸發了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懲戒措施。

8.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屢禁不止、屢罰不改”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屢禁不止”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即被多次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主體也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屢罰不改”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即多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主體,不壹定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9.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信用承諾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於存在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10.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公***信用評價(尤其最低等級)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狹義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公***信用評價是2種獨立的不同的信用機制(信用產品、信用工具)。廣義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可以理解為是壹種特殊的信用評價機制,只有“納入”“未被納入”兩種評價結果。

例如:海關領域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與信用等級評價相融合,信用評價最低等級即失信企業,也同時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信用評價結果中的最低的兩個級別“嚴重”“特別嚴重”,是否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待確定。

11.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否可以進行信用修復?

1)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

2)不同領域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相應的信用修復要求。

12.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如何進行信用信息公示?

1)在“信用中國”網站統壹公示,地方信用網站公示本地區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2)各領域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該領域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等渠道也進行公示。

13.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關聯主體是否可能受到失信懲戒?

有可能。例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654

號)》第十七條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

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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