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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如下:

1、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2、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3、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4、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並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聯合懲戒。第九條 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壹)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三)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擡價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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