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化階段。我國19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第27條規定:“在會計核算上,購入或按法律程序取得的無形資產支出通常都予以本金化,在企業的各受益期內進行分攤”。因此,此階段我國對研發支出采取的是壹種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
2.全部費用化階段。我國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企業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為基礎進行確認;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發費用?在該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專利權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發費用資本化”。由此可見,在這壹階段,研發費用被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3.部分資本化費用階段。2006年2月25日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相關條件時,可進行資本化處理,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可知,新準則對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采納的是有條件資本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