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
研發費用是指研究與開發某項目所支付的費用。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壹致。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從實質上講,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準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1.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3.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對於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支出的,應當將其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研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