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麽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麽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壹、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麽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壹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征。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壹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壹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托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麽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二、經紀人不同於經紀公司,與藝人的法律關系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演藝經紀合同》後,經紀公司不單是從事為藝人找通告、上節目、拍影視劇這類經紀服務,還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錢打造、包裝藝人,甚至進行專項的培訓、投資等等。在藝人沒有成為“搖錢樹”之前,可能還要給藝人壹定保障。也就是說,經紀公司除了演藝經紀服務外,對藝人尤其是沒有成名的藝人還有較多其他投入。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經紀公司解約時,經紀公司要提出高額索賠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紹的條款是相對公平的條款,至少還考慮了藝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著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騙取懷著明星夢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極不公平,不但沒有切實保障,甚至還騙取他們的錢財。希望有明星夢的人要小心,別被夢想沖昏了頭腦。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雇傭,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壹定比例分成。

  • 上一篇:向潘學習的體會
  • 下一篇:有限合夥最多能有幾個合夥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