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簡介
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投資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出資人和管理人的優勢,因此這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熟悉的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實施,青島威、南海創投等股權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相繼成立,開啟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新篇章。
合夥協議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遴選程序;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成立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參考百度百科詞條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