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正規院校本科畢業;在當地工作穩定,繳納社保有壹定期限;符合各地對人才的相關規定。人才引進是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用人單位錄用壹個外省、市在職勞動者,且就業時間達到壹定年限,學歷高於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落戶就業。
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專有技術的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才。
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具有全日制本科並有學士學位的應屆、往屆畢業生或具有全日制大專並有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經批準調任、轉任到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並且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