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才引進類型
1、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專有技術的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才。
2、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二、引進人才所需申報材料:
1、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
2、學歷和職稱證書;
3、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4、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5、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