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比如壹張地圖,是您設計的.您擁有圖的版權.
”使用權”賣給別人.
澄清以下,使用權不是知識產權法上的概念.對具體某壹張地圖擁有所有權的人,對他的那張地圖有使用權,掛在墻上,送人,或擦屁股.
您所說的”使用權”大概只的版權裏的這兩種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您轉讓給出版商的,是復制權和發行權.而且是壹定時間,壹定地域內的,有些是有數量限制的.
版權包括這些: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署名權如何轉讓?自己寫的東西給人家署名?這是不合法也是不道德的.
修改權還在自己手裏對吧,再版的時候作者想修改壹下可以,別人壹般來說不可以.
至於復制權,發行權給轉讓給出版商的報酬問題.壹般來說是書的價碼乘以印數乘以百分之五.就是抽出版社在這本書上最大營業額的百分之五.
不過這玩意難說,比如花城出版社就獨家買斷了易中天的<品三國>,100萬,好象是競拍來的,這種,就不是按固定比例算的.
現在也有人貼錢給出版社出書的,出版社賺點辛苦錢,書賣出去的可能性小的可憐.
易中天的出版社能對他的<品三國>瞎搞嗎?屬上出版社領導的名字?要修改還要征得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