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優先保證人才發展投入,保證國家教育、科技支出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逐步改善經濟社會發展要素的投入結構,大幅度提高人力資本投資比重,提高投資效率。進壹步加大人才發展資金投入,確保重大人才發展項目的實施。鼓勵和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人才發展基金。在重大建設和科研項目資金中,要安排壹部分資金用於人才培養。適當調整財稅政策,提高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提取比例。通過稅收、貼息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投資人力資源開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引導中西部地區加大人才投入。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人才開發項目。
(二)實施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人才政策。
在政府引導下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多形式產學研戰略聯盟,通過* * *搭建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合作教育和* * *實施重大項目,培養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發展專業學位教育,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高層次人才雙向交流制度,實施產學研“雙導師制”,共同培養研究生。改革和完善博士後制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主體作用,提高博士後培養質量。實施“人才+項目”培養模式,依托國家重大人才計劃和重大科研、工程、產業研究、國際科技合作等項目,重視發揮企業作用,在實踐中集聚和培養創新人才。對企業等用人單位接受學生在高校、職業學校實習,實行優惠財稅政策。
(三)落實引導人才向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流動的政策。
對到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才,實行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改善工作生活條件。采取政府購買崗位、公職人員優先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中小企業就業。逐步提高省級以上黨政機關從基層招錄公務員的比例。制定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創業就業的措施。開發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實行派遣、輪換公職人員到基層任職鍛煉的辦法。完善科技特派員服務農村和企業的政策措施。落實東部人才向西部和城市向農村傾斜政策,引導人才向西部和農村流動。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培訓計劃,繼續做好“三支壹扶”、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工作。加強和改進幹部援藏援疆、博士服務團、“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少數民族科技骨幹和民族地區小學“雙語”教師專項培訓,為西部地區特別是邊境民族地區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實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
(四)實施人才創業扶持政策
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創業貸款等業務規範發展,完善支持人才創業的金融政策。提高知識產權和技術作為資本參與的措施。加大稅收優惠和財政貼息力度,支持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創辦科技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加強創業技能培訓和創業服務指導,提高創業成功率。繼續加大對創業孵化器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創建創業服務網絡,探索多種組織形式為人才創業提供服務。制定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創辦科技企業的激勵和保障措施。
(五)實施有利於科技人員集中精力研究創新的政策。
在科研院所、高校、企業建立符合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同特點的職業發展路徑,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在創新實踐中成就事業,享受相應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效益。全面推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聘任制。完善科研管理體制,擴大科研機構用人和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完善科研機構內部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以學術和創新績效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和學術發展模式。改進科技評價和獎勵方式,完善以創新和質量為導向的科研評價方法,克服過於頻繁、過於量化的考核傾向。加大對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的投入,建立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綜合評價體系。完善科技經費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對高水平創新團隊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完善科研院所分配激勵機制,向科研關鍵崗位和優秀拔尖人才傾斜。改善青年科技人才居住條件,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國家保障房建設中優先解決住房問題。
(六)落實促進黨政人才、企業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合理流動的政策。
完善黨政人才、企業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交流掛職培養制度,打破人才身份、單位、部門、所有制限制,營造開放的就業環境。擴大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範圍。拓寬黨政人才來源渠道,完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選人用人制度。完善黨政機關人才向企事業單位流動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七)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
大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境)創新創業,在出入境和長期居留、稅收、保險、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擔任領導職務、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參與國家標準制定、參與院士評選、政府獎勵等方面制定完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專項專家制度。鼓勵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創業或以各種方式報效國家。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提供創業資金和融資服務。建立統壹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和人才需求信息發布平臺。完善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吸引外國高層次人才來華工作。加強國外智力引進,探索實施技術移民,制定國外智力資源供給、發現評價、市場準入、使用激勵、績效評價、智力引進成果享受等辦法。擴大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規模。開發國(境)外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完善境外培訓管理制度和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境外高水平教育研究機構建立聯合研發基地。推動中國企業在海外設立R&D機構。積極支持和推薦優秀人才到國際組織任職。推動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國際和地區互認。發展國際人才市場,培育壹批國際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制定保障國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落實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型社會組織人才發展的政策。
我們應該平等對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所有制組織中的人才。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型社會組織人才發展納入各級政府人才發展規劃。制定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型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政府關於人才培養、吸引、評價、使用的政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型社會組織人才同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資金、項目、信息等公共資源,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型社會組織中的人才平等開放。政府開展人才宣傳、表彰獎勵等活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參與。
(九)落實促進人才發展的公共服務政策。
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全國壹體化服務網絡。完善人事代理、社會保險經辦、企業用工登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人事檔案管理、就業服務等公共服務平臺,滿足人才的多樣化需求。創新政府為人才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為各類人才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創造條件。加強人才公共服務產品的規範管理,大力發展公共服務產品。
(十)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職務相關技術成果條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共享機制,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合法權益。明確職務發明人的權益,提高主要發明人的受益比例。制定職務發明人流動中的利益分享辦法。建立非職務發明評價體系,加強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支持和管理。制定國家資助措施,支持個人和中小企業的發明創造,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加強專利技術應用轉化平臺建設。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加大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和執法保護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信用體系。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