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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攻擊人和動物並出於自衛將其殺死是否違法?事後可以報復嗎?

人與動物的沖突壹直是壹個世界性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影響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很多人由於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對如何處理人與動物的沖突有很多誤解,網上也有很多謠言。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認為,國家可以“自衛”或“復仇”的名義,任意傷害保護動物。本文梳理了相關規定,澄清了壹些謠言,告訴妳處理人獸沖突的正確方法。

熊貓

動物相關的防禦和回避

野生動物要吃人,出於自衛殺死它是否負刑事責任?當然不是,不構成犯罪!即使不學任何法律知識,僅憑“人命高於壹切”的常識性概念,也能回答這個問題。但問題是,這是“正當防衛”嗎?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傷害不法行為人本人,而且必須針對不法行為人本人。自衛是為天賦而設,不是為動物而設。另外,動物的行為是出於天性,不能稱為非法侵權。

殺死正在傷害人的野生動物不是自衛,而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在遇到危險時,為了保護更大的權益,不犧牲更小的權益的做法。本案中,野生動物的生命屬於公共財產權,人的生命健康權高於任何財產權,符合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具有同等效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狗咬的

人對動物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情況只有壹種,就是打死壹只被主人驅趕並攻擊人的狗,但不是對狗的正當防衛,而是對人的正當防衛。在這裏,作惡者是人,狗只是扮演了壹個工具的角色。

如果壹只狗或動物園的動物主動攻擊壹個人(主人不在場),這個人出於自衛殺死了他,那是什麽?也是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人民生命健康權而損害私有財產權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存在故意調侃或者其他重大過失,可能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流浪狗襲擊人被打死怎麽辦?這甚至算不上緊急避險,因為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流浪狗在法律上屬於“無主”。流浪動物白死了,連民事責任都沒有,所以流浪動物真的很可憐。

薩莫耶德人

雖然生命是平等的,但因為動物不是法律主體,不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只能依附於人。寵物屬於主人,由主人照看。野生動物屬於國家,受國家保護,而流浪動物根本不受保護。

這也是我不建議妳餵養流浪動物的原因。流浪動物缺乏安全感,容易發生悲劇。網上曝光了很多流浪動物,飼養者很難過,我很理解。惡意傷害小動物的人固然可恨,但實事求是地說,飼養者也有責任。讓動物流浪,就相當於把它們置於危險之中。

而且長期餵養流浪動物可能會惹上官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應當由主人承擔責任。這個責任很重而且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車主即使沒有過錯也要承擔全部責任。

流浪貓

原主人或管理人對流浪動物的傷害負有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找到被遺棄的原主人。長期餵養意味著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也就是現在的管理者。只要傷者拿出長期餵食的證據,餵食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壹些有愛心的人可能會不滿意。我在奉獻愛。為什麽我反而要賠錢?這個應該這樣理解:我們立法的初衷是要求主人絕對照看和管理好自己的動物,不能對社會或他人造成任何傷害。有愛固然好,但愛意味著責任。單純的餵食不是愛的正確表達。

人不能很好的保護動物。動物呢?比如壹只豹子襲擊了我的牛,被我的牛踢死。這怎麽能算?如果豹子進村襲擊牛被踢死,整個過程沒有人參與,那麽這裏就不存在法律主體,不存在法律關系。

如果人們非法進入保護區放牧,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在這個過程中人們是有過錯的。因為故意殺害野生動物構成犯罪,過失不構成犯罪,所以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民事責任,接受行政罰款。

但如果人指使自己的狗去咬豹子(直接故意),或者讓狗當場咬豹子而不去制止(間接故意),性質就不壹樣了。這是故意殺害野生動物,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會導致入獄。這裏的狗是人們用來捕殺野生動物的工具。

緊急避險很難建立。

想要不付出代價的獵殺野生動物,只有壹個辦法,緊急避險。但事實上,很難建立壹個針對野生動物的緊急避險設施。

華南虎

第壹,要有規避風險的意圖。2009年,西雙版納的兩個村民去山裏打獵。其中壹人發現了壹個“大東西”,開了壹槍。結果打死了壹只印支虎,分給了村民。案發後,開槍村民被判12年,罰金65438+萬,賠償國家損失48萬;同行的村民也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萬;連參與吃老虎肉的村民都被處以1000的罰款。

該村民殺虎的動機不是自衛,而是狩獵,無意躲避危險。雖然事先並不知道自己撞的是“獄中野獸”,但還是犯了罪(間接故意)。

第二,套期保值的保護對象必須是合法權益。犯罪目的的危險沒有緊急避險。比如有人進山偷獵,被老虎襲擊,最後打死了老虎。這是緊急避險的假名,獵捕珍稀保護動物是違法的。這是故意犯罪,要坐底。

西伯利亞虎

對於那些沒有犯罪目的,但有違法行為危險的人,比如非法進入保護區,被老虎襲擊,這種情況下允許緊急避險,即使老虎被打死,也沒必要坐牢。但是,我們應當在過錯範圍內向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當接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必須存在需要避免的真實危險。沒有危險的避危,是想象中的避危。比如有人在山裏看到壹條壹米長的金蛇(無毒),覺得很嚇人,怕蛇攻擊,就先打死了。其實王金社沒有也不可能吃人,這是典型的假想對沖,要負刑事責任。

第四,避險要及時。預規避,即在危險尚未發生之前實施避險行為。比如我在山裏看到壹只老虎,老虎離人還有壹段距離,準備攻擊卻沒有攻擊。這時,我開槍打死了老虎。這種情況雖然有危險的跡象,但是否發生危險還很難確定。這時候套期保值就有可能損害國家的合法權益,承擔刑事責任。

事後對沖,即危險過去後才實施對沖。老虎咬了壹個人,咬了他但沒有殺死他。他離開了,從後面射殺了老虎。這是事後對沖。危險過去了,即使動物殺了人,也不允許私力救濟。正確的做法是向林業部門舉報,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置傷人的動物,並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這是老虎已經離開的時候。如果老虎還在徘徊,那就準備好下壹輪攻擊了。當然可以根據緊急避險原則將其擊斃。

第五,對沖必須是最後的手段。在水邊被揚子鱷襲擊,揚子鱷體長不超過兩米,體重幾十公斤。它只能在岸上咬人,沒有殺人的能力,跑不快。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妳把揚子鱷打跑了,那麽妳自己也可以。沒必要殺了它。殺死鱷魚是壹種犯罪。

中國/揚子鱷

第六,套期保值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被保護的權益必須超過受損的權益,否則就是過度套期保值。人身權高於財產權,所以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可以捕殺動物;但是,私有財產權並不高於國家財產權。如果妳為了救自己的寵物和牲畜而殺死或者傷害動物,是典型的避險行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壹只猞猁進入雞舍偷雞吃,它鉆到避孕套下面殺死或傷害猞猁,又因為壹只豹子攻擊自己的狗,它殺死了豹子。這些都是規避風險的過激行為。正確的做法是在不傷害野生動物的情況下趕走它們,這樣才能拯救自己的動物。如果不能,只能向國家申請賠償。這是國家對動物的保護,損害了私人財產權,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最根本的還是要讓家養動物遠離野生動物。如果是在保護區放牧或者養狗,首先是違法的,恐怕連國家賠償都申請不到。

歐亞猞猁

我認識壹個自稱熱衷於野生動物保護的人。他經常宣揚,雖然他最喜歡的動物是狼,但他對自己動物的感情遠遠大於任何野生動物。就算狼吃了他的雞,他也會救,會毫不猶豫的殺了它。不得不說,這個“野生保護主義者”的野生保護意識非常壹般,對法律還是壹竅不通。如果他真的這麽做了,就等著坐牢吧。

另壹種常見的做法是“報復”,即對傷害家畜、家禽和狗的野生動物進行報復性獵殺。這種做法與緊急避險無關——野生動物的權益大於家養動物,危險過去後的報復不是避險。這完全是壹種發泄個人憤怒,破壞國家資源的行為,構成故意犯罪和監禁。2019,19年2月,壹村民為報復5只雞,殺死壹只猞猁,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正確的做法是向林業部門舉報,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置肇事動物,並申請國家賠償。

寫在最後

最後,我想從立法意圖的角度和大家交流壹下。對於野生動物,國家的立法意圖是要求我們遠離它們。人和人養的家畜盡量遠離野生動物,不要打擾它們的正常生活。

棕熊

壹般來說,只有壹種情況可以建立野生動物緊急避難所。在妳沒有偷獵目的的前提下,壹只虎豹熊之類的巨獸在攻擊妳,妳開槍打死它。在其他情況下,緊急避險不成立。

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有時候野生動物明明損害了我們的權益,為什麽不讓我們報復?再次,動物只是法律上的“物”,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他們不享有權利,也無法承擔責任。野生動物所做的惡應該由它們主人的國家承擔。人不可能像動物壹樣有知識,必須按規律辦事。

關於飼養動物,國家的立法意圖是將動物完全置於主人的管理之下,不對他人和生態環境造成任何損害。不可取散養貓狗,飼養流浪貓狗,在保護區放牧畜禽。遺棄貓狗更是不文明和不負責任。

養貓,亂抓鳥。

我只支持兩種情況下餵養流浪動物,壹種是臨時餵養收養;第二種是群護,即對某個區域的所有流浪貓進行絕育。故宮也類似這種做法。這是壹種妥協,也是最人道的控制流浪貓種群的方式。

貓應該養在室內,但是目前散養的問題很難根治,尤其是在農村,散養的觀念根深蒂固。理論上妳的貓在外面打死了野鳥,妳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今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寵物飼養的管理,對遺棄寵物的要重罰,從源頭上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科學管理流浪動物。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盡快改變養貓的錯誤觀念。處罰遛狗不拴繩、戴口罩等不文明養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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