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同所有。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未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的,那麽任何壹方因知識產權而得到的收益都屬於夫妻***同財產,對方都有權利分享。
但是由於知識產權屬於智力成果,其權利的產生、取得及財產性利益的實現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還會相隔很長的壹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話,就會給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權益的性質認定帶來困難。
判斷壹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究竟屬於壹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同財產,關鍵要看其知識產權的權利取得是在離婚之前還是在離婚之後。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均為夫妻***同財產。
也就是說,即使是在離婚之後壹方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只要離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即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如果其收益不能明確,則離婚時無法認定其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
因為知識產權的收益有壹定的期待性和不確定性,如果權利人沒有將其知識產權投入使用,則其收益並未明確,無法認定為***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