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的具體過程
1.轉讓方和受讓方需要簽訂專利轉讓合同;
專利轉讓合同包括項目名稱、發明創造名稱、專利申請日期、專利申請號等條款。在壹項專利權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情況下,專利權的轉讓需要所有專利權人的簽名或蓋章。
二、需要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註冊手續:
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描述項變更聲明和描述項變更證明材料,與專利轉讓合同壹起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
三、需要在壹個月內繳納描述項目變更費:
提交相關材料後,需要繳納描述項目變更費,自提出要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自提出要求之日起壹個月左右即可完成過戶。
四、材料審查,確認專利轉讓生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後,變更手續資格通知書的簽發日期為登記日,登記日為專利權轉讓的生效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