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自願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的,在清償公司債務後,可以依法註銷公司。
公司破產清算的資產包括下列各項:
1.接受破產申請時破產企業擁有的全部財產。
(1)有形財產;
(二)無形財產;
(三)貨幣和證券;
(4)投資收益。
2.破產企業接受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清算,財產持有人返還而取得的財產。
(二)因繼續履行未履行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
(三)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產生的收入。
(4)破產財產的孳息。
(五)清算期間的持續經營收入。
(六)因其他法定原因取得的財產,如補償他人侵犯破產企業專利權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1)破產企業應行使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采礦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2)破產企業應行使的合同債權,如銷售客戶所欠貨款的債權及其違約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三)破產企業應當行使的票據權利,如破產企業作為票據持有人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四)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利;
(五)破產企業享有的知識產權;
(六)破產企業的發起人註冊資本不足的,由發起人補足,補足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七)破產企業因執行錯誤造成的財產,執行完畢後歸入破產財產;
(八)破產企業依法取得代位權的,根據代位權享有的債權計入破產財產;
(九)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債權,計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或者對剩余擔保債權優先受償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也應當並入破產財產。
綜上,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符合破產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壹)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更價格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聘用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 * *受益債務:
(壹)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雙方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二)因對債務人財產的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
(四)債務人繼續經營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債務;
(六)因債務人財產受損而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隨時以債務人財產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壹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