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的印刷出版”是壹種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問題,而畫由畫家贈與小張,畫家的發行權已行使,且依“壹次用盡”原則,故不存在侵犯發行權的問題。
據《著作權法》第18條之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甩有人享有。”因此小張對畫的著作權方面只享有展覽權,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對畫進行印刷出版。當然另據《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畫家原有的對畫的復制權由其繼承人享有,如果小張與其繼承人達成協議,還是可以印刷出版的,不過壹般情況下其繼承人會要求大部分的報酬的,因為復制權歸他;如果沒有繼承人,畫的復制財產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了。
從畫家去世後50年12月31日的第二日,即畫家死後第51年的1月1日起,無論小張或者還是其他自然人、法人、組織均可以把畫家的畫印刷出版,但要著名畫家的姓名。(據《著作權》第21條第壹款和20條,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期為50年,署名權為永久。)
---本人系法學專業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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