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有些行政法規是直接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比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部門規定。指由衛生部制定並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並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醫院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應當遵守診療規範和常規診療行為。常規是以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為原則,在總結前人科技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應用技術的規範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必須遵守職業道德。1988+65438+65438 2月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其實施辦法規定了醫師職業道德規範。1997 65438+10月25日,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發展的決定也提出,醫務人員要樹立“救死扶傷、忠於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情、開拓進取、精益求精、甘於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的開頭就明確提出,“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預防和治療疾病、挽救生命、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事實上,這壹要求不僅適用於醫生,也適用於所有醫務人員。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常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2.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2003年8月28日14:11頁面功能我來說兩句。我要“拉”錯字體:大中小字off分類號2360069301標題中國人* * *我國護士管理辦法是及時有效的。衛生部頒布,頒布日期為930326,實施日期為940101,內容分類為醫政。衛生部令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稱* *中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保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中的作用。
第四條護士的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考試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必須通過衛生部統壹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取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免試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的人員,可以免試參加護士執業考試。取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者,可報考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壹次。第九條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並通過護士執業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壹監制。
第三章註意事項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第十三條護士的註冊機關是其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申請首次護士註冊,必須填寫護士註冊申請表,繳納註冊費,並交註冊機關查驗: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2)身份證明;(3)健康檢查證明;(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護士註冊的有效期為兩年。護士繼續註冊,在前壹個註冊期屆滿前60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核對註冊。
第十七條暫停註冊五年以上的人員,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註冊機關提交相關證明後,方可重新註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有期徒刑;(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適宜開展護理業務的;(三)違反本辦法,被暫停或註銷註冊的;(4)其他不適合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執業人員第十九條未經護士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護理工作。護理專業學生或畢業生的專業實習,以及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臨床實習,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護士只能在護士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第二十壹條護士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為患者提供科學護理。
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當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條護士有義務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疾病防治知識,給予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詢。
第二十三條護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各項規章制度及醫療技術規範。第二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所了解的患者的隱私。
第二十五條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第二十六條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處罰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註冊從事護理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第二十八條非法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九條護士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執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直至取消執業資格。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者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護士所在單位應當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3.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常用的健康管理法律。
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要熟悉常用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醫院管理者要樹立“依法治院、依法行醫”的思想,熟悉與醫療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和醫療保健法》。
對醫務人員進行健康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培訓。依據法律法規的行為準則,規範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學法懂法,依法行醫。
4.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法規: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4國務院關於城鄉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報告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壹五”規劃的通知6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秩序行動計劃的通知8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藥品安全工程的通知1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中醫藥局和中國科學院13中國人*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1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藥品管理法》相關藥品標準暫緩實施的批復1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16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17國務院辦公廳。 公辦關於印發《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市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1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管理的緊急通知》的復函1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的通知20國務院通知 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管理的緊急通知21藥品行政保護條例2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23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24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25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26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27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於加強藥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報告的通知28國務院轉發衛生部等單位關於加強藥品管理禁止制售假劣藥品報告的通知2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失效] 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沒收藥品經營等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行為的批復, 毒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地西泮註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的批復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的使用5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藥品行政保護的第140號公告(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藥公司非諾貝特微粉化膠囊終止藥品行政保護6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聯系合作系統預防醫療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的通知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品監管案件時行使藥品監管職權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的批復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藥品回扣犯罪的通知[無效]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監管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5.有哪些關於醫院的法律?
列舉壹些醫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2002年)
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2002年)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7年)
6.與醫療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醫療事故處理方法
4、醫院感染管理規範(試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措施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藥品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1,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7.衛生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與醫務人員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與醫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與精神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
與醫療和疾病控制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與醫療糾紛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8.與醫療保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第壹章醫務人員的資格和行為第壹章醫師第二章護士第三章鄉村醫生第四章外國醫生來華行醫第二章醫療機構的管理第壹章醫療機構的設立和執業第二章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第三章疾病控制和醫療預防保健第二章傳染病防治第三章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室管理第三章醫療廢物處理第四章血液 管理第五章婦幼保健第六章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患者權益第四章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第壹章藥品管理第二章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第三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醫療事故處理第壹章醫療事故概述第二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第三章法律責任第六章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