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保險局負責:
1,組織並參與社會保險醫療經辦業務及相關政策的調查和統計分析;
2、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離退休幹部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3、負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和醫療管理;
4、負責社會保險醫療經辦業務管理服務標準、流程,編寫宣傳資料,提供相關業務查詢、咨詢服務,受理相關投訴;
5、負責社會保險醫療業務信息系統的需求和測試,負責標準庫建設和數據管理及維護;
6、負責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審批、支付、管理等日常事務。
二、醫療保障局和衛生健康局的區別:
衛生局現在改為衛生健康委員會,是行業指導和管理的機構,醫保局是社保局下屬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責任劃分沒有好壞之分。衛生局是行政機關。醫保是事業單位。
綜上所述,醫保局的性質是國家行政機關,隸屬於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72條
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