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3、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4、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5、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6、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等等各種收費情況。
包括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像、拍照和刻錄光盤的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