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規定的標的額不足1,000元的,訴訟費用50元;目標金額大於1,000但小於1,000的,按目標金額的2.5%減200元計算;標的金額65438+萬以上不滿20萬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加300元計算;標的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5%加1.3萬元計算;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654.38+0%加3800元計算;標的金額大於1萬小於200萬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9%加4800元計算;標的金額200萬以上不滿500萬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8%加6800元計算。(壹)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出生、扶養、死亡的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由法律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繼承糾紛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非侵權糾紛,如因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繼承範圍及數額、繼承人範圍及順序等認識不同而產生的糾紛。另壹類是侵權糾紛,即侵害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隱瞞、挪用或爭奪遺產的行為;非法處置未分割的遺產;非法扣減繼承人繼承份額和遺贈財產數額的;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遺產分割時,不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除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這些繼承糾紛可以依法處理。妥善處理繼承問題,避免或減少繼承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互助和社會穩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和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65,438+0。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