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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具體看合同規定的終止條款。合同約定對方可以提前30天單方通知解除合同的,不支付違約金。

2.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甲方沒有過錯。即使乙方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乙方解除合同屬於單方違約,需要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支付違約金,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他提前書面通知後離職,即使違反合同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時,合同中的這壹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它是非法的。

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事先書面通知就離職,是違法的辭職行為。即使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妳也要對因辭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提前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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