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看申請日期,確保申請日期在公開發售之前。從申請到授權,也就是獲得權利,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個時間點不影響權利的取得。
因此,在公開銷售之前向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就足夠了。
公開銷售後申請日原則上不符合新穎性的,不能授權。但實際上,要復雜得多。我來說說公開銷售後強行申請專利的情況:
好處:審查員可能忽略了妳已經賣出去了,所以專利也可能被授權,權利有效。妳可以利用這個授權來推廣妳的產品或者警告妳的競爭對手,這些都是合法的權利。就是如果沒人追究(訴訟無效),妳就可以蒙混過關。
缺點:1,如果被查出,無法授權。2.授權後,權限不穩定。知道詳情的人可以直接無視妳的專利,生產出來。如果用這個專利進行訴訟,風險很大。很容易發現妳的專利因為不符合新穎性而無效。所以即使授權了,也只能恐嚇別人,不能真正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