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造具有新穎性,這指的是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權之前,在國內外的出版物商沒有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同樣的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創造,並且其沒有出現由他人沒有向國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出具專利申請文件的情況。發明具有創造性,所謂創造性,就是指這個新的發明與現有的相關技術比較,有更加突出的特點和進步,或者說這個發明是壹個全新的領域。發明創造具有實用性,這指的是該項發明創造能夠用於制造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地效果。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規定授予專利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