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所謂技術股是指入股股東不以貨幣出資,而以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技術成果作為財產入股的,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公司的這名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入股,這種入股形式,法律並不禁止,通常來說,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未經公開也未申請專利,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但為擁有人所壟斷,具有實用價值的各種技術和經驗,如設計圖紙、資料、數據、技術規範、工藝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股東擁有的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在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時,表現為該股東擁有的股權,在該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入股後,已經構成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之壹。該技術已經轉化為公司資產,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轉化為生產力,股東在轉讓自己的股份時,這些非專利技術仍留在公司,股東在轉讓自己股份時,技術股已經變成了股東對該公司的股權,因此,技術股是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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