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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民事責任方式中哪壹項不可能適用於知識產權案件

不知道說的是哪種民事責任方式。

1.停止侵害的適用

(1)原告未依法提出請求

(2)損害社會公***利益

2.損害賠償的適用

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

(1)實施了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2)行為人有過錯

(3)有損害後果

(4)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但是,知識產權精神損害賠償必須進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任意適用:

(1)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於著作人身權的侵害,不適用於對著作財產權和專利權、商標權、貿易秘密權等財產性知識產權的侵害。對財產性知識產權的侵害,除同時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並且造成嚴重後果外,不應再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適用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進行賠償。

(2)侵犯著作人身權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3)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人身權受到侵害要求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壹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3.賠禮道歉的適用

4.消除影響的適用

5.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的適用

對於知識產權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有不同的觀點。其中,最為廣泛接受並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認同的觀點是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停止侵害不可適用訴訟時效,損害賠償則可適用訴訟時效。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持續侵權行為時效起算後權利人再起訴的,以權利人起訴之日為出發點向前推算兩年,超過兩年的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賠償。但未超過兩年則應視為未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法院也應支持原告的主張。這種時效計算方法更能實現社會公平,有利於衡平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利益,能夠促使當事人積極地行使其權利,也符合當今世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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