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後,60日內可以發放居民身份證,只有部分地區可以緊急辦理。以上是關於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多長時間的知識,可以加急嗎?如果妳什麽都不懂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找法的律師。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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