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7條規定了四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只要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就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特征。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復制發行,是指通過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壹份或者多份,向公眾出售或者出租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條規定,個人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