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於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
(二)用於直接銷售的;
(三)用於研究、教學參考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第四條 文化部依照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進口管理,制定音像制品進口規劃,審定音像出版單位和音像制品經營單位(以下稱進口單位)進口經營資格,審核進口音像制品內容,調控音像制品進口的品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音像制品進口工作。第五條 音像制品進口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第六條 國家禁止進口經營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壹)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有損中國形象和尊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暴力、吸毒等,違反社會道德規範,有損群眾身心健康的;
(五)違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可能影響我國與其他國家正常關系的;
(六)思想和藝術水平庸俗、低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傳播的其他內容。第七條 國家對音像制品進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第二章 進口單位第八條 音像出版單位和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經文化部批準後,方可從事音像制品進口經營活動。第九條 音像出版單位經營進口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出版社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制作出版國產音像制品成績突出;
(三)註冊資本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
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文化部制定的進口音像制品出版單位的總量、布局、結構的規劃。第十條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進口,並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單位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辦理國產版音像制品出口業務或者銷售國產版音像制品成績突出;
(三)註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文化部制定的從事音像制品進口單位的總量、布局、結構的規劃。第十壹條 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圖書館、音像資料館,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應當委托有進口資格的音像制品經營單位辦理進口業務。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進口業務的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文化部批準,並由文化部統壹公布。第三章 進口許可第十三條 國家對進口出版、銷售的下列音像制品實行內容審查制度:
(壹)故事片(含舞臺、戲劇、藝術片);
(二)紀錄片;
(三)美術片(含動畫片等);
(四)專題片;
(五)音樂節目(含音樂MTV節目)。第十四條 音像出版單位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制品,應當向文化部申報以下文件和材料:
(壹)進口錄音(像)制品報審表;
(二)經著作權認證機構認證登記的版權貿易協議(中外文文本)。
(三)節目樣帶(片)。第十五條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進口用於直接銷售的音像制品,應當向文化部申報以下文件和材料:
(壹)進口錄音(像)制品報審表;
(二)進口協議;
(三)節目樣帶(片)。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報送原始樣帶(片),並不得更改節目名稱和內容。
申報古典音樂和重復進口的音像制品,可以不報送樣帶(片)。
進口用於報審的樣帶(片),應當持由文化部統壹印制的《進口音像制品樣帶(片)提取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蓋章後,到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