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登記和營業執照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活動,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組織形式,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設備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職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小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設備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樓(醫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壹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籌建批準文件。
完成籌建後,申請人應當持籌建批準文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考察和審查後,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終審。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現場檢查考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改建、擴建營業場所,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備案。
/law/law/kaiwb/kaiwangb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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