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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人才條件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才,可申報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壹)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科學技術帶頭人。

(二)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專有技術的人才。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五)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七)具有全日制本科並有學士學位的應屆、往屆畢業生或具有全日制大專並有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

(八)經批準調任、轉任到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九)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包含符合廣州城市發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十)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並且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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