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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個人信息的區別和

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征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

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從這個界定來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故只要承認個人信息權是壹種民事權利,那麽,個人信息權應為壹種人格權,而隱私權也是人格權,它們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性,從比較法上來看,各國之所以沒有解決好二者的區分,主要原因在於兩種權利在權利內容等方面存在壹定的交叉。具體而言,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在以下方面具有以下相似性:

第壹,二者的權利主體都僅限於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從隱私權的權利功能來看,其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私人生活的安寧與私密性,因此,隱私權的主體應當限於自然人,法人不享有隱私權,法人所享有的商業秘密是作為財產權的內容加以保護的。同樣,個人信息的權利主體限於自然人。因為個人信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住址、健康、病歷、個人經歷、社會活動、個人信用等足以識別該人的信息。這些信息都具有可識別性,即能直接或間接指向某個特定的個人。雖然在個人信息法律關系中,相關信息的實際控制者可能是法人,但是其並非個人信息權的權利主體。法人的信息資料不具有人格屬性,法人不宜對其享有具有人格權性質的個人信息權,侵害法人信息資料應當通過知識產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第二,二者都體現了個人對其私人生活的自主決定。

無論是個人隱私還是個人信息,都是專屬自然人享有的權利,而且都彰顯了壹種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就隱私而言,其產生的價值基礎就是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的保護。如,美國學者惠特曼曾經認為,整個歐洲的隱私概念都是奠基於人格尊嚴之上的,隱私既是人格尊嚴的具體展開,也是以維護人格尊嚴為目的的。隱私體現了對“個人自決”、“個性”和“個人人格”的尊重和保護。而就個人信息而言,其之所以日益獲得強化的保護,也與其體現了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存在密切關系,人信息常常被稱為“息自決權”,同樣體現了對個人自決等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三,二者在客體上具有交錯性。

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聯系在於: 壹方面,許多未公開的個人信息本身就屬於隱私的範疇。事實上,很多個人信息都是人們不願對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是個人不願他人介入的私人空間,不論其是否具有經濟價值,都體現了壹種人格利益。壹方面,部分隱私權保護客體也屬於個人信息的範疇。尤其應當看到,數字化技術的發展使得許多隱私同時具有個人信息的特征,如個人通訊隱私甚至談話的隱私

等,都可以通過技術的處理而被數字化,從而可能因具有身份識別的特征而被納入個人信息的範疇。某些隱私雖然要基於公***利益而受到壹定的限制,如個人的房產信息在壹定範圍內要進行查閱,但並不意味著這些信息不再屬於個人信息,許多個人信息都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如果說隱私權是應對新聞自由而生的,個人信息權則可以說是應對信息社會與信息技術而生的。

第四,二者在侵害後果上具有競合性。

所謂競合性,是指行為人實施某壹行為可能同時造成對多種權利的侵害,從而形成多種權利受侵害、產生責任競合的現象。壹方面,隨意散播具有私密性特征的個人信息,可能也會同時涉及到對隱私的侵犯。另壹方面,從侵害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來看,侵權人多數也采用披露個人信息方式,從而與隱私權的侵害非常類似。所以,在法律上並不能排除這兩種權利的保護對象之間的交叉,或許正是基於這壹原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采取隱私權的保護方法為個人信息的權利人提供救濟。

概括而言,個人信息與個人的私生活密切相關,同時也是個人事務的組成部分,只要不涉及到公***利益,個人信息的私密性應該被尊重和保護,而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維護個人信息不被非法公開和披露等; 另壹方面,個人信息和個人生活安寧有直接關聯,私密的個人信息被非法公開可能會對個人生活安寧造成破壞。在這種緊密的關聯下,如何界分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反而顯得更加必要。

三、個人信息和隱私的界分

隱私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在我國現今語境下,提到隱私,人們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隱私權也通常被認為是“私生活秘密權”。隱私權特別註重“隱”,其含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壹方面,其是指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另壹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與此相應,對隱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騷擾。而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於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應當也有壹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曉在多大程度上公開、向誰公開該信息以及他人會基於何種目的利用信息等等。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法系學者將個人信息

權稱為“信息自決權”。

即使壹些個人信息與隱私之間存在交叉,但隱私權制度的重心在於防範個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並不在於保護這種秘密的控制與利用,這顯然並不屬於個人信息自決的問題。與此相應,對個人信息權的侵害主要體現為未經許可而收集和利用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主要表現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儲、非法加工或非法倒賣個人信息等行為形態。其中,大量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都表現為非法篡改、加工個人信息的行為。

四、兩者的保護

界分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重要目的之壹在於區分不同的保護方式,換言之,在不同的權利遭受侵害時,為權利人提供不同的救濟和保護方式。具體而言,兩者的保護方式存在如下區別:

第壹,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應註重預防,而隱私的保護則應註重事後救濟。因為個人信息不僅僅關系到個人利益,還有可能涉及到公***利益、公***安全,而隱私則更多地是涉及個人,並不涉及公***利益或公***安全。正是因為這壹原因,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可能超越私權的保護而涉及公***利益。因此,我國的網絡信息安全法應重點規定個人信息而不是隱私。對於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應采取註重預防的方式,主要原因還在於應在法律上實現信息主體和信息控制者之間的地位平衡,從而賦予信息主體以知情權和控制權#而對隱私權的保護則並未賦予權利主體類似的權利,因而其更註重事後救濟。

第二,在侵害隱私權的情況下,主要采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加以救濟,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除采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外,也可以采用財產救濟的方法。由於個人信息可以進行商業化利用,因此,在侵害個人信息的情況下,也有可能造成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損失,因而有必要采取財產損害賠償的方法對受害人進行救濟。有時,即便受害人難以證明自己所遭受的損失,也可以根據“所獲利益視為損失”的規則,通過證明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進行推定,從而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第三,隱私權保護主要采用法律保護的方式,而個人信息的保護方式則呈現多樣性和綜合性,尤其是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對其加以保護。例如,對非法儲存、利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政府有權進行制止,並采用行政處罰等方式。對於網上所發布的非法發布不良信息或危害公***安全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有權予以刪除。另外,在侵害個人信息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大規模侵權,但對單個的受害人來說,損害又可能是輕微的。所以,它會形成壹種集合性的、針對眾多人的大規模損害。對於此種損壞,由於其侵害的微小性,單個的受害人往往勢單力薄,也往往不願意要求加害人承擔責任。對於此種訴訟動力不足的情況,需要由國家公權力機關作為公***利益的代理人去追究侵害人的責任,保護公***利益。

當然,由於許多個人信息本身具有私密性,而許多隱私也是以個人信息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當某種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個人信息權時,有可能導致同時侵害這兩種權利,從而構成侵權的競合,受害人可以選擇對自身最為有利的方式加以主張。例如,隨意散布個人病歷資料,既侵犯了隱私權,也侵犯了個人信息權。

但整體而言,個人信息這壹概念遠遠超出了隱私信息的範圍。正是因為隱私與個人信息之間存在諸多區別,所以,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應當將個人信息權單獨規定,而非附屬於隱私權之下。對於個人信息權的總體性的確認規範可以交由民法典中的人格權編來完成,但是對於其具體細節性規範內容,未來則應當由立法者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這樣壹種民事特別法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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