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局(壹般稱印度專利局)。
印度專利局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商標註冊處位於孟買,並在新德裏、晨奈、加爾各答、艾哈邁達巴德設有分支機構,上述五處商標管理機構均接受商標註冊申請。
二、商標法律概述
印度於1998年12月7日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印度最早的商標法是制訂於1958年的《與貿易及商品相關的商標法》,該法於1959年11月25日生效。印度現行商標法頒布於1999年,於2003年9月15日開始實施。新商標法實施細則於2002年2月26日公布,與新商標法同時生效。
為了使商標註冊程序更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新商標法做出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新商標法的主要特點包括:
1.將商標的定義擴大到商品的形狀、包裝和顏色組合;
2.接受商品國際分類1-42類所有商品和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概念(印度曾於1992年廢除了關於保護馳名商標的禁令);
4.易辰國際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原由高等法院管轄的對註冊處的裁定或對申請的修正不滿意的上訴案件,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和續展有效期修改為10年;
6.擴大了商標侵權的範圍,比如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商號或商號的壹部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註冊商標將受到刑法的處分;
8.非註冊使用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使用;
9.在申請人說明原因並交納5倍正常申請費的情況下,可以對商標申請進行加急審查。
三、商標法律規定及註冊程序
1 .商標權的取得
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於使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可註冊的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因為引入了馳名商標制度,新商標法廢除了防禦商標。
2 .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均有權申請註冊商標;
巴黎公約成員國可以在本國申請6個月內申請優先權;
外國公司和企業在印度申請註冊商標時必須指定當地律師辦理。
3 .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國籍;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名稱;
在印度初次使用的時間,如果沒有使用,可以聲明打算使用;
商標圖樣;
委托書。
4 .申請的審查
在印度,商標的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A.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
B.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進行的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具有可註冊性的審查。
C.未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上述復審期限在申請人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
5. 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被刊登在商標公告上,公告期為3個月。
6. 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被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在商標公告期滿後可以申請1個月的延期。
7 .救濟程序
對商標註冊處做出的異議決定和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發出日1個月內提出復審,也可以在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上訴。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8. 註冊
商標註冊處將對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頒發商標註冊證。
9 .有效期及續展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申請之日起計算;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
商標續展申請需在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
商標續展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的異議需要交納壹定的罰金;
寬展期後仍未續展的商標將從商標註冊簿上刪除;
在商標有限期滿壹年內註冊人可提交恢復註冊申請並續展該商標;
超過上述壹年期限,如需註冊該商標則需要提交新申請。
10 .商標的使用
商標在取得註冊後的5年內必須在商業中誠實地、真實地使用,否則,任何利
害關系人可以向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申請撤銷。
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包括發票、提單、運單、合同、廣告宣傳材料、年銷售量、宣傳冊及海關報關單據。
註冊標記的使用是非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