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交易稅:對於買賣股票的交易,根據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壹般為千分之壹或千分之二。
2. 債券交易稅:對於債券買賣交易,根據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壹般為千分之壹或千分之二。
3. 不動產買賣稅:對於房地產等不動產的買賣交易,根據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地區和交易類型而有所不同。
4. 資金往來稅:對於銀行間的資金往來交易,根據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壹般為千分之壹或千分之二。
5. 保險合同稅:對於保險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根據保費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保險而有所不同。
6. 借款合同稅:對於借款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根據借款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借款而有所不同。
7. 股權轉讓稅:對於公司股權的轉讓,根據轉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交易而有所不同。
8. 知識產權轉讓稅:對於知識產權的轉讓,根據轉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而有所不同。
9. 遺產和贈與稅:對於遺產和贈與的財產,根據財產價值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地區和財產類型而有所不同。
10. 出售股票期權稅:對於出售股票期權的交易,根據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期權而有所不同。
11. 證券投資基金稅: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根據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基金而有所不同。
12. 貨幣兌換稅:對於貨幣兌換的交易,根據兌換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壹般為千分之壹或千分之二。
13. 合同稅:對於壹些特定的合同簽訂和變更,根據合同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稅費,稅率根據不同類型的合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 第九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