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 郵票發行應當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傳播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展示國家建設成就,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促進國際交流,適應郵政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五條 郵票包括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
普通郵票是為保證通信、郵寄需要而發行的郵票。
紀念郵票是為紀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發行的郵票。
特種郵票是為宣傳特定事物而發行的郵票。
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以下統稱為紀特郵票。
普通郵票和紀特郵票都是郵件納費標誌的有價票證。第六條 普通郵票壹般5年發行壹套,遇有郵政資費調整可以根據需要提前或者推後。
紀特郵票壹般每年總圖數不超過100個圖,小型張不超過4個圖。第七條 郵票發行應當編制發行計劃。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審定或者備案的發行計劃發行郵票。第八條 普通郵票發行數量由郵政企業按照市場需要確定。郵政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普通郵票發行數量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郵政企業發行普通郵票時,應當將郵票信息、樣票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郵政企業經營郵票發行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加強經營管理,滿足通信需要,保證郵票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票著作權管理制度。第十壹條 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聯合發行郵票應當適應我國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國外交政策及郵政對外合作與交流政策。第三章 選題及圖案第十二條 郵票選題的範圍應當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藝術、自然風貌等方面。
郵票選題應當統籌兼顧,按照適當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領域的選題。第十三條 郵票選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正面宣傳原則。郵票的主題體現肯定的性質,表現健康、美好的事物;不體現否定的性質,不表現頹廢、醜陋的事物。
(二)既成性原則。郵票只表現在發行日已實現、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現未實現、未完成的事物,如規劃、計劃、未建成的項目等。
(三)科學性原則。郵票只表現已有科學定論的事物,不表現在學術上尚有爭議的事物。
(四)非商業原則。郵票不得進行商業性的廣告宣傳。
(五)表現力原則。郵票表現的事物應當適應郵票版面局限性的特點。
(六)知識產權保護原則。郵票選題題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圖案或者文字材料,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不發行在世人物的郵票。第十四條 普通郵票的選題應當適應普通郵票使用廣泛、使用期長、圖數多等特點。第十五條 紀念郵票包括人物紀念郵票和事件紀念郵票。
紀念郵票選題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特種郵票選題題材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政治類題材,應當主要宣傳我國基本國策和國家大政方針,如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科學發展等主題;
(二)建設成就類題材,應當主要宣傳我國經濟建設、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國防建設等各個領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經濟建設中以國家公益性項目為主;
(三)科普類題材,應當面向大眾,內容通俗易懂;
(四)文學藝術類題材,應當主要表現我國歷代最著名和最有代表性的文學作品、當代重大文學成就和藝術成就及相關知識;
(五)古跡文物、風光名勝類題材,應當主要宣傳我國列為“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古跡和風光名勝;有選擇地宣傳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名單的古跡和風光名勝、特別重大的考古發現和國家壹級文物;
(六)民風民俗類題材,應當主要介紹我國各民族最典型的風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應當避免涉及民族關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問題;
(七)生活娛樂等其他類題材,應當內容健康,群眾喜聞樂見。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兒童生活、花鳥魚蟲等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