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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電路板是否具有版權

可以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壹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通俗地說,它就是確定用以制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壹個傳導材料中的幾何圖形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

集成電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壹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它是微電子技術的核心,電子信息技術基礎。廣泛應用於計算機,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電子產品。具備集成性,整體性及工藝嚴格性。

專利保護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上是壹種圖形設計,但它並非是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適用專利法保護。因為,從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來看,針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要求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這壹點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而言往往難以做到。從專利的的取得程序,專利申請審批的時間過長,成本較高,不利於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雖然在形態上是壹種圖形設計,但它既不是壹定思想的表達形式,也不具備藝術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不能采用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而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更新換代較快,若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布圖設計,則會因著作權的保護期過長而不利於集成電路業的發展。

由於現有專利法、著作權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無法給予有效的保護,世界許多國家就通過單行立法,確認布圖設計的專有權,即給予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美國是最先對布圖設計進行立法保護的國家,隨後,日本、瑞典、英國、德國等國也相繼制訂了自己的布圖設計法。

1989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此外,《知識產權協定》專節規定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問題,其締約方按照上述公約的有關規定對布圖設計提供保護。

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相對較晚。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通過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於2001年10月1日生效。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特制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集成電路科設計保護條例》,制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自2001年11月28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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