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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是否應該支付網簽單位的違約金?

合同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有沒有接觸到妳單位的秘密什麽的?妳的公司為妳進行過脫產培訓嗎?妳沒去過,自然不會有這兩項在前。不要和他們說話。如果他們用合同威脅妳,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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