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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方法能申請專利嗎?

經營模式本身並不能申請專利,各國都是如此。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每種專利所針對的保護範圍也是不同的。

經營模式是不在專利保護範圍內的。專利壹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幹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壹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壹定時期內產生這樣壹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壹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目前所謂的商業模式專利,實際上是指利用IT技術進行的商業行為,因為牽涉到壹些信息處理過程,具有比較強的技術性,可以考慮把實現某個交易過程的技術內容抽取出來,在實質上達到對互聯網商業模式的保護。

典型的如亞馬遜的“壹次點擊”專利。這種專利因為其具有商業模式的背景,在授權上往往受到特別的關註,審查員要判斷專利內容是否屬於純粹的商業模式,如果是,則不能授權;美國以前把握的比較松,所以大家誤以為在美國可以申請商業模式的專利。

擴展資料:

專利法修訂(專利法第三次修訂)進入審議階段 將出臺全新司法解釋

事實上,在我國,商業模式沖突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已經有過先例。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稱自己舉辦的網上奧斯卡競猜活動被人抄襲,將e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9.8萬元。

這可以算得上是中國第壹例網上商業模式侵權案。可以預見,隨著知識經濟的縱深發展,在“商業模式”領域的糾紛和沖突還會不斷發生。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將對我國的知識經濟的長遠發展不利。我們不難理解創業者對自己商業模式的諱莫如深。

在逐漸意識到互聯網信息保護的重要性之後,我國的相關政府部門已經開始有所行動。2006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信產部頒發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開始實行。

《辦法》涉及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責任承擔,著作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在保護網絡著作權中的具體做法,對嚴重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理等19條內容。

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傳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介紹說:“2007年政府部門在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方面壹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要進壹步根據《專利法》修改情況研究制定涉及侵犯專利權認定標準的司法解釋;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的範圍、標準、程序、裁判方式等問題的調研,推動出臺司法解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專利法

百度百科-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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