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企業的經營範圍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
《公司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擴展資料:
變更經營範圍的法定程序:
1、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2、由股東大會依法修改企業章程,對經營範圍做出變更;
3、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如果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則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後,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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