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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的知識產權

剪輯影視作品,發到各大平臺是侵權行為。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搜狐視頻(以下簡稱原告)訴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侵犯著作權壹案作出壹審判決。判決認定原告勝訴,被告構成協助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短視頻具有時間短、制作周期短、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更能滿足當今互聯網時代碎片化表達和碎片化時間觀看的需求,從而贏得市場的廣泛青睞。因此,短視頻也被賦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給短視頻運營網站平臺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然而,對於影視作品權利人來說,短視頻平臺上大量未經許可而存在的直接剪輯的影視作品片段或二次加工的片段和集錦,成為了影視作品權利人面臨的困難和困境,也極大地損害了影視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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