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後用婚前財產買房
1.夫妻壹方以各自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登記在夫妻名下的為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個人財產:①壹方的婚前財產;②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用、傷殘生活補助費;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為只有壹方所有的財產;④壹方的生活用品。
3.下列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①工資、②生產經營所得、③知識產權所得、④財產繼承或贈與。
二、婚後買房,房產登記在壹人名下。
1.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足夠購買,登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貸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壹方婚後以婚前財產購買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財產,如無特殊情況,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三、婚後買房,產權登記雙方姓名。
(1)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屋,登記夫妻雙方姓名的,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壹方以其婚前財產購買並登記夫妻雙方姓名的房產,視為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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