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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忙!關於財產分割的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夫妻***同財產分割問題。

2、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意見為:李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從部隊帶回的復員費以及其他個人專用物品屬於李某所有;黃某受遺贈所得15000美元和個人專用物品歸其本人所有,存款30000元、李某用於投資的20000元及其經營中形成的債權,以及家用電器歸雙方***同所有,原則上均等分割。

3、夫妻財產關系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壹旦夫妻關系終止,夫妻財產關系也將消滅。夫妻財產關系壹般包括夫妻的財產所有權、夫妻間的扶養關系和夫妻財產繼承權等。其中,夫妻財產所有權是財產關系的核心,而夫妻財產制則是其法律表現形式。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既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又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從實際情況來看,法定財產制占了絕大多數,但約定財產制也逐漸為人們所接受。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沒有對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故適用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雙方協議不成,判決中首先必須分清哪些是夫妻***有財產,哪些是個人所有財產。

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有財產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壹方或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未確定為只歸壹方所有的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夫妻個人所有財產包括: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本案中,壹居室房屋壹套系李某婚前所有,從部隊帶回的復員費屬於“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之列,黃某主張為***有財產沒有法律根據。黃某舅舅的遺贈指名為黃某所有,李某主張為***有財產也沒有法律根據。存款雖以黃某名義,但不能視為她擁有所有權;李某取得的補償金及其形成的債權,屬於婚後所得,亦應歸雙方***有;家用電器為婚後雙方所購,理應列入***有範圍,個人專用衣物等依法歸各自所有。人民法院的認定符合事實,於法有據。

(本案源於壹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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