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壹項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
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基於***同***有和基於租賃關系而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但沒有規定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因裁判者個人理解不同,易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