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從自身處挖掘 :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以及經濟往來過程中,了解到的被執行人的辦公地點,或者住所所在地,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帳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這些都是可以追查到被執行人的行蹤,證明被執行有相應資產存在的線索。
除了從被執行人自身著手外,了解被執行人的配偶情況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夫妻具有***同財產,可以追加對方配偶為被執行人。通過了解對方配偶的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以及收入情況,都是必要的準備工作。被執行人與其他人***有的財產,以及已設置了擔保或其他優先權的財產,也應當予以關註。
而且申請執行人應該明白舉證不能的後果,申請執行人若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會以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中止執行。律師要告知申請人的是,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有先行扣留的權利。所以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時候,除了可以告之法院,也可以行使先行扣留權,達到保全財產以供執行的目的。
2、通過案外人報告或懸賞舉報:
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壹些方式方法,從和被執行人有關聯的第三方打探其債權情況。 申請執行人還可以申請懸賞執行。 如果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財產查找不到,而使執行不能進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執行,來鼓勵有關知情人員提供被執行人現有的財產狀況或者其到期、未到期的債權。同時需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的是,若申請懸賞執行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講明獎賞方法及金額,並交納公告費。
3、從被執行人處取得:
(1)從互聯網等公開信息渠道獲取:通過搜索引擎非常容易就能獲取被申請執行公司開設的網站、微網站、微博、公眾帳號等,再通過這些宣傳渠道中了解被申請人執行人公司的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其他財務信息。
(2)想法套取:想方設法獲得與被申請人執行人有業務往來的,或者屬於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銀行賬號。
(3)安排“線人” 進入被執行人單位。
(4)跟蹤被執行人出納,發現其帳戶上有錢的開戶行。
(5)關註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車輛。
(6)搜索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4、律師依法主動查明 :
律師可以依照法律,主動查詢相關財產線索,可以從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等公司相關設立信息。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等信息可以去相關部門調取銀行賬號資料,知識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申請查詢,不動產的線索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5、申請人民法院簽發財產調查令 :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慶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經實行該措施。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簽發財產調查令,持調查令去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對壹些不能核實或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財產線索,作為代理人應將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