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下列財產:
1,生活必需;
2.榮譽勛章;
3.知識產權;
4、涉及他人財物的;
5.各種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執行的財產。
二、當事人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將被限制以下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的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的壹等以上座位,以及其他生活工作非必需的消費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