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方式不符合規定。理由:《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丙丁是有限合夥人。
3、合夥人轉讓出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4、合夥企業名稱不合法。理由:《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5、各合夥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的約定符合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