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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分主犯從犯嗎

幫信罪分不分主犯從犯,因為行為人既是該罪的實施人,又是該行為的幫兇。

法律分析

“幫信罪”是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首先需要判斷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即在客觀上是否存在為其犯罪幫助行為,主觀上,明知是網絡犯罪的,故意為其提供幫助。另外,在客觀上,還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於該罪,可能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行為毫無疑問構成該罪。但是,該罪設立的刑法理論基礎是“***犯行為正犯化”理論,而該理論的壹大特色就是承認成立犯罪(該罪)的基礎或者前提是存在***犯行為,因此,單純實施為他人信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幫助行為在構成該罪的同時,還構成相關犯罪的***犯行為。於刑法理論上的“***犯的競合”,即在***同犯罪中,行為人既實施教唆行為,又與被教唆者***同實施該正犯行為的,或者既實施教唆行為,又實施幫助行為的,又或者既實施教唆、幫助行為,又實施正犯行為的,屬於包括的壹罪,僅以壹罪論處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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